第六条 办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行业、产业和融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银行业
金融机构行业、区域、客户等相关准入管理规定;
(二)符合生态环境及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碳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资信状况良好;
(四)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授信申请人应符合《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含)以上且不存在环保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六)近三年无突发环境事件、无环保领域的严重行政处罚事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融资要素
第七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期限应在碳汇计入期内,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到期日不得超过林业碳汇计入期活动结束时间。
第八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用途约定,优先用于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森林抚育管护、森林防火、生态保护、森林康养等绿色
低碳领域,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九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额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全国或重庆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方法学的计算方法计算林业碳汇量,并根据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或重庆核证自愿减排量(CQCER)交易市场平均价格评估价值和抵(质)押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融资利率根据各贷款人与借款人合作情况和项目风险情况确定,鼓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利率优惠。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可以享受再贷款、再贴现等有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融资流程
第十一条 融资申请 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借款人提交融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 贷款人须根据各自内部管理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除按一般公司融资要求履行的尽职调查外,还须重点调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否科学合法有效,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抵(质)押人对作为抵(质)押物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已抵(质)押登记给他人,是否存在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况。
第十三条 价值评估 贷款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林业碳汇预期收益的价值评估。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价值评估可参考最近6个月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或重庆核证自愿减排量(CQCER)交易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融资审批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担保措施和融资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并对借款人主体、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评估价值及有效期限和融资额度等进行确认,根据审批权限给出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账户开立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是重庆市林业碳汇的登记平台,贷款人须通过该平台对借款人开立相关账户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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