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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监管是禁止还是谨慎开放?

2018-6-10 17:49

来源: 当代金融家 作者: 邓建鹏

国内ICO相关监管政策尚有再思考的余地


综合多方因素考虑,我们认为相关监管政策尚有再思考的余地,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当前,我们的政策针对区块链众筹领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但是,这个监管政策存在事实上的悖论──一个中心化的监管机构仍然延续以前针对中心化法律主体进行监管的思维。这种思维和区块链创业领域的去中心化特色之间,存在很大矛盾。

区块链领域诸多相关行业往往无特定的法律主体,大量参与者在全球范内任何时间、任何地址自由进入或者退出。这在比特币的发行机制,以及一些区块链领域的社区自我维护机制方面特别典型。由此导致一纸禁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经写入多个国家规划(包括中国)。区块链具有一些技术革命性特征,可能代表未来网络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和方向,甚至可能产生一个技术新时代,这些基本取得全球大量技术专家的共识。

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的一些监管政策,可能不一定合适。国家应该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注重技术创新带来的巨大社会意义,进而微调现行监管政策。

第二,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国存在典型的运动式执法,并经常为学者所诟病。

当下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的一些监管政策也存在运动式执法的特征。

如学者所述,人们习惯于运用“运动”思维于“法治”活动中,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则通常以集中检查、专项整顿、专项执法等形式出现。

虽然运动式执法在短期内取得的成绩巨大,但是从长远看,它并没有达到控制、防范违法行为的效果。

运动式执法的临时性、应急性等特点,违背市场运行规律,使得许多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这种运动式执法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亦不鲜见,当前区块链监管即有类似特征。

十九大报告重申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运动型执法模式则和法治稳定性以及从业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预期之间存在矛盾。

科技金融监管政策的性质虽然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要求不完全一样,但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出台相应政策,仍应该配合法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因此,上述区块链相关的禁令型政策以及后续的清理整顿有再思考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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