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外购绿电
碳排放核算方法调整通知(沪环气候〔2023〕8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报送工作。
(一)在线报告填报。通过
上海节能
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右下角链接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
(二)纸质报告报送。完成碳排放报告在线报送后,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进行报送。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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