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报内容。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要求,规范编制2023年度
碳排放监测计划。如企业计划在2023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市,或者碳排放边界、排放类型、主要排放设施、主要产品等将在2023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
(二)填报时间和方式。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
上海节能
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右下角链接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的表式要求完成2023年度监测计划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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