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
ico不存在保本付息承诺,不太可能涉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目前有观点认为,认定ICO是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一个重要争议点,就是ICO所筹集的虚拟货币到底是“资金”还是“商品”,如果把虚拟货币认定商品(如墨西哥央行行长此前就宣布
比特币属于商品),就难以将其入罪。
当然,如果跳过此问题的讨论,从我国
金融监管当局“穿透式管理风格”“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监管风格来看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ICO所筹集的虚拟货币就是货币或变相的货币。
根据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如果同时具备下面四个条件,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ICO行为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第一点);
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宣传(符合第二点);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或财物(符合第四点);
但是ICO不具有任何保本付息的承诺(不符合第三点)。
绝大多数ICO项目不可能保证可以还本付息或作出类似承诺,很多项目的代币发行后在交易市场一文不值也经常出现,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对此也心知肚明,从利诱性这一关键要素出发观察,ICO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较明显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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