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联合国设有一个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该机制所需的要求和流程。这包括制定和/或批准方法、注册活动、认证第三方核查机构以及管理第6.4条登记与注册。
监督机构使各国得以购买与其他国家减排项目相关的碳信用,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并“实现全球排放的整体减缓”。
上述提到联合国《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的关键标准,一是关于方法学要求的标准,是对根据《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的开发和评估项目的要求。二是涉及清除活动的标准,是对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项目的要求。
这两项标准目前作为监督机构的文件,意味着可以随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行更新。这些标准将为项目开发商提供支持,帮助其创建并提交方法学,从而使项目能够根据新的《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进行注册。
第6.4条监督机构主席玛利亚·阿尔吉希(MariaAlJishi)表示:“这些新标准是我们努力提供适合未来的信用机制的关键要素。作为唯一直接对缔约方负责并受《巴黎协定》授权的信用机制,我们致力于确保其平衡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支持市场参与者和解决东道国利益的需求。”
第6.4条监督机构副主席马丁·希森(MartinHession)则表示:“这些标准的一些亮点包括通过向下调整使基线与《巴黎协定》目标保持一致,排除会导致锁定不可持续排放水平的项目额外性测试,以及依靠缓冲池涵盖所有类别的逆转风险。”这里对应的就是国内CCER市场项目中额外性与重复计算等内容。
第6.4条关键标准在提升透明度、可信度、推动项目开发规范化以及长期净零排放目标都有重要的意义,这将为国际
碳市场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在国际碳市场发展过程中,必然逃不过各国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在碳市场的公平性和资金流向问题上。发达国家强调高标准的透明度和可监测性,而发展中国家更在乎的是,如何从碳信用机制中获取更多的资金来助推本土的绿色发展。还有包括不同国家间自主贡献目标(NDCs)、减排目标和碳市场机制数据衔接等等问题。还是那句话,屁股决定脑袋,立场不同,观点不同。如何使大多数相关利益方站队一致,就等COP29会议召开揭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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