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中,首次认可采用
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为专门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认定结果,不仅确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的司法地位,并且对其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在认可电子数据的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证据效力的也将起到参考作用。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2015年《民诉解释》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作为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既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所处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应用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得到的信息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
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具有形式的无形性、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和互相的印证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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