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可以将民事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电子通讯当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话录音、手机拍摄的照片等,虽然这类电子数据证据有一定传统证据的影子,但是因这类型证据的存在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所以上述类型的证据应当被认为是电子数据证据。
2、根据计算机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证据,这类型的证据是通过数据图片、数据文档、数据库等形式表现的。
3、依靠计算机网络而生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章等形式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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