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通过以“电子数据”、“公证”为关键词,对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87起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发现法院对于公证真实性的认证主要有如下几项要求:
公证书内容需证明同案件存在关联性;
公证操作步骤不能存在瑕疵,如无公证人员监督的情况下,通过个人操作计算机获取电子数据;
所用计算机操作环境及网络环境取证前需要事先进行标准化清洁性检查,即在操作之初已进行了消除缓存、格式化等操作;
通过可靠技术手段证明待验证的电子数据未被修改,具备内容的完整性;
通过可靠技术手段证明待验证的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
综上可以看出,上述公证的法律效力的认定要求主要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综合考虑: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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