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法改〔20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
辽宁省、
上海市、
重庆市、
四川省、
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依据《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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