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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发法改〔2024〕9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12-6 12:32

来源: 国家能源局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与被聚合资源协商确定权利义务,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被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仅可被一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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