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禁止
ico,或将其纳入相对严格的证券发行监管框架,已成趋势,这种简单直接的做法虽然效果明显,却会使
区块链技术对资本的吸引力不断下降。有些
区块链项目ICO受阻之后,机械套用股权模式去融资,更多的项目则依赖大公司的主导开发成私链或
联盟链,重回中心化或弱中心化之路。这种局面既不利于防范
金融风险,也会影响
区块链技术的进步。
技术与资本相结合,是技术与资本共同的需求,市场的功能是为这种需求提供通道,监管的意义则是使之规范有序。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方式,主要是用能够代表技术潜在价值的“预期权益”换取资金,对于独角兽公司而言,“预期权益”是指“股权”;对于区块链而言,“预期收益”就是“数据财产权”。所以,禁止ICO,理所应当。但禁止之后,尽快推出替代方案,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收购“数据财产权”的新机制,更显急迫。
为此,首先要为代币正名,禁止继续使用代币名称,统一改称“区块链数据权”,明确“
token”是针对数据和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而不是某种货币。作为一种权利,其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也即区块链本身的应用价值。这种定性能使投资者更容易判定代币的真实价值,回归理性;也更方便监管部门在创新技术和投机炒作上作出判断。
其次,应当为“区块链数据权”及其他数据财产权提供法律支持,通过专门立法使之真正成为一项内容确定的独特权利,并且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起保护数据资产和互联网专属权益的法律权利体系,使“矿工”们权有所据、利有所生,让新技术始终保持强大的激励进阶能力和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为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乱象治理指引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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