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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幼平:如何理解区块链、通证、ICO、STO、加密币等的政策定义

2018-11-4 08:11

来源: 火星财经

比特币等加密币究竟受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讲,准确说,1CO及其交易平台是非法的;炒加密币和挖矿是灰色的;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全世界各国都是鼓励的,当然是合法的;甚至卖矿机,本质上是设备供应,也是合法的。

(1)我国禁止1CO及其交易平台,包括:禁止1CO及其交易平台的各种变种;禁止境外合法的1CO及其交易平台在境内开展业务;禁止支撑1CO及其交易平台的会议、会议场所、大咖站台、微信等社群、媒体、支付及金融工具、代理销售等。

(2)炒加密币和挖矿是灰色的。2013年政策文件讲,大家可自担风险参与比特币等加密币,实际上默许了炒加密币和挖矿不是非法的。如果因为炒加密币和挖矿而打官司,法律不容易保护你,且不说国际官司咋打?这里十分复杂。与炒股票比,炒加密币除了也要承担行情下跌风险,多了一个法律风险。当然,你不能偷电挖矿,盗电是偷盗行为;你也不能违反外汇管制到境外交易所去交易,更不能参与非法1CO交易。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比特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的范围,但是实务中如果比特币的非法交易行为导致了“实体”财产的损失,仍受法律规范,但十分复杂。

这里有四个有示范价值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按数据资产判的,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海淀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了仲某。这是北京市首例比特币盗窃案。

第二个案例是按不当得利判的,2018年3月22日,李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官司。某科技公司设立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北京东城法院以不当得利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第三个案例是判平台非法,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黑民终274号”侵权纠纷判决书中,该法院认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提供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在用户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用户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用户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平台的违规情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判决平台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四个案例最积极,是按特殊虚拟财产判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其不产生利息。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包括九四公告在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而是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

深圳国际仲裁院还认为,“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故不存在案涉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对应的利息。”

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的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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