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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体企业如何利用红筹架构来进行海外STO融资?

2018-11-29 22:17

来源: 互链脉搏

STO的打开方式:红筹架构

然而由于94文件的存在,STO无法在中国大陆本土直接实现。94文件就好比当年的10号文,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法律障碍。所以区块链行业内的有识之士均不约而同地将目标瞄准了红筹架构、VIE协议控制。

但是,什么是红筹VIE架构呢?它应该如何搭建,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呢?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红筹架构,回顾一下VIE协议控制,探讨和展望一下STO的红筹架构模式。

红筹架构是中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产生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它是一群金融证券、法律、财务、税务精英的一项伟大发明。它成功规避了10号文的法律风险,助力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创造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世界奇迹。

今天,我国区块链行业也像当年的互联网企业一样面对着一个堪比10文的“94文件”,我们同样也需要用VIE架构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但是在我们搭建VIE架构之前,我们不但需要认真研究跨境法律问题,更要十分认真地研究跨境税务、跨境外汇管制及财务审计的问题。毕竟中国企业进行STO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所以境外融到的资金是否可以让境内的企业安全使用,融资的税务成本是否可以接受,这都是中国企业在搭建VIE架构之前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因素。

具体来说,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这种公司或企业架构就称之为“红筹架构”。根据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又分为大红筹与小红筹。大红筹的主体为国有企业,小红筹的主体为民营企业。红筹架构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返程收购或返程投资模式,一是VIE协议控制模式。所谓返程收购模式,就是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离岸中心的避税地区(通常为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再以相关股权或资产对SPV进行增资扩股,然后返程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SPV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登陆境外的资本市场。

而所谓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协议控制模式,即“可变利益实体”。在VIE模式下,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企业,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简称WOFE),与境内经营实体企业签署一系列的排他性的控制协议,提供垄断性咨询,技术服务或管理服务等。境内实体企业将其利润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WOFE,同时,WOFE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投票表决权、抵押权、预先购买权和经营控制权等,因些VIE架权又称之为“协议控制”,另外又由于这种架构模式是由新浪公司首创,所以这种架构也俗称为“新浪模式”。在传统境外红筹上市的模式下,由于2006年9月8日突然实施的10号文,打乱了其他红筹架构的搭建模式,最后也就只剩下VIE模式了。

本人认为在STO状态下,红筹架构的主要两种模式均可以尝试,首先是运用返程收购或返程投资模式。

第一步,先在美国设立合法的公司,当然,为了规避94文件的法律风险,应该使用不同于境内实体企业的自然人或公司作为股东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步,在专业律师、会计师及金融证券专家的充分指导下按照RegA+,Reg D,Reg S等美国的证券规则要求,准备一系列的法律文件递交给SEC申请合法的STO。

第三步,在境外合法发行ST募集主流加密货币(如btc、ETH、USDT等)。

第四步,通过境外合法的数字资产交易所将所募集的加密货币兑换成美元、港币等法币。

第五步,通过合法地区(如,香港、新加坡或开曼、BVI等)设立的控股公司将法币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投入境内的实体企业或以购买境内企业服务的方式支付给境内企业。

第二种红筹架构当然就是在境外搭建VIE了,通过协议控制的模式签署一系列垄断性服务协议最终完成通过STO海外募资的程序。当然,红筹STO 绝不仅仅代表只有在美国才能进行,它还可以在一系列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只要境外的STO符合当地的法规,只要境外的红筹架构搭建得合理合法,税务成本可控,中国实体企业均可以进行。

上述的返程投资红筹架构之所以可以在STO状态下进行而不能在传统证券上市状态下进行,其核心问题是中国的外汇管制政策。

传统的红筹架构经过多年的演变,变化出了近20种的模式,包括:(1)利用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模式,(2)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模式,(3)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境资模式,(4)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收购模式,(5)境外换手+信托持股模式(SOHO 中国模式),(6)第三方代持模式,(7)先卖后买模式,(8)先卖后买-衍生版模式,(9)协议控制模式,(10)OEM模式,(11)虚拟跨境换股模式,(12)上市后收购境内剩余权益模式,(13)借壳得组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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