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监管的虚拟货币类型
新加坡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取决于虚拟货币性质。MAS将审查虚拟货币的结构与特征,包括虚拟货币随附权利,从而确定虚拟货币是否属于SFA中定义的一种“资本市场产品”类型。根据SFA 第2(1)条,“资本市场产品”是指任何证券、期货合同、用于外汇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MAS可能规定为资本市场产品的此类其他产品。
如果虚拟货币属于SFA中定义的“资本市场产品”,那么此类虚拟货币的发售或发行将会受到MAS的监管。如果虚拟货币构成证券,需要符合SFA和FAA相关规范,及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相关要求。需要注意的是,MAS强调任何虚拟货币,即无论
ico发行的虚拟货币是视作“资本市场产品”的虚拟货币,还是不在MAS 监管范围内的功能性货币,都不得涉及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为更好说明受监管的虚拟货币类型以及相关监管,MAS还在官网上发布了六个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这六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功能性代币、证券型代币、集合投资计划型代币、债权型代币和仅面向海外投资者发行的代币、不受SFA 监管的代币。
二、交易所监管重点
新加坡允许在境内开设并运营虚拟货币交易所,但对于提供被视为SFA规定的资本市场产品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需要获得相应牌照和批准,并在SFA相关规定下开展活动。
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于2017年11月发布的《虚拟货币发行指引》表明,新加坡虚拟货币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虚拟货币交易所。虚拟货币交易所若提供被视为SFA规定的“资本市场产品”,需要在SFA规定开展一项或多项受监管的活动,在未另获豁免的情况下,必须根据SFA规定,获MAS审批成为获批交易所,或由MAS认定为受认可的市场运营商。据我们调研,新加坡正在起草制定关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牌照规则,最快有可能在2019年正式公布。
任何在新加坡为构成投资产品的虚拟货币提供金融建议的主体必须由FAA获准,提供相关金融建议服务的理财顾问执照,或是一个免执照的理财顾问。
MAS强调任何虚拟货币(即无论ICO发行的虚拟货币还是视作“资本市场产品”的虚拟货币,还是不在MAS监管范围内的功能性货币),都需遵循《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通知》中相关规定。MAS特此强调以下几点: (1)个人有义务根据《贪腐、毒品走私和其他严重罪行(没收违法所得)法》(第65A 章)第39 条,向STRO报告可疑交易。(2)根据《恐怖主义(禁止融资)法》(第325章),以及实施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各项条例,禁止向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提供金融服务。
新加坡重视从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风险角度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2014年3月,MAS在《MAS规范虚拟货币中介机构关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声明》中阐明,鉴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它们特别容易受到洗钱、恐怖融资活动风险的影响。因为虚拟货币本身没有被监管,所以MAS要监管虚拟货币的中介交易,以防止洗钱或恐怖融资。MAS将出台法规,要求虚拟货币中介机构在买卖或提供虚拟货币兑换现实货币的服务时验证客户身份,将可疑交易报告给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Office,简称STRO)。这些要求将类似于对从事现金交易的货币兑换商和汇款业务的要求。
此外,尽管目前虚拟货币对法币交易活动不受MAS监管,但MAS拟设立全新支付框架适用虚拟货币交易所,涵盖虚拟货币与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之间交易,或兑换相关的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规则,监管此类活动。这将包括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监控交易、进行筛查、报告可以交易并保留适当记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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