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在2018年12月16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
电子商务论坛简短发言整理稿,更多内容,参见邓建鹏 等著《
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2019年1月即将出版)
今天我的发言主题,是讨论区块链法律监管和挑战。这是我近两年花了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聚焦的一个领域。
区块链存在特定的技术风险和偏好
各位有兴趣看2009年前后中本聪发布的白皮书,他推出
比特币是要研发一种新型的电子系统。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和我们以前熟悉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有较大的差异。以前出现的信息领域的技术,我们讨论的时候说这种技术往往是中立性的。但是
区块链技术当初研发和推向世界的时候,有其明显的价值偏好或倾向。因此,我们很难用所谓技术中立讨论这种新型技术。这种新型技术存在价值观的偏好,带来
金融领域的相关风险。
区块链具有如下内涵与技术特征。区块链具有分布式加密、分布式存储、分布式记账的内涵。这种技术有几个特点,第一,时间不可逆,内容一旦载入区块链,难以逆转;第二,资产可以编程,用代码对这种数字资产编定程序,约定时间和条款,自动执行转移;第三,有典型的自我营销趋势,虚拟币的持有者四处宣传,吸引更多人加入相关社区,容易发展成为传销。
综上,近两年来围绕区块链和比特币,引发打着虚拟货币幌子以及
ico,实施传销、诈骗的案例较多。
其次,区块链与金融风险存在密切关联,引发了国际范围内对这种技术和衍生的一些产品、服务法律监管的强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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