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
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2013.12.03,下称“289号文”)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植德观点:我国主管机关早在2013年就在289号文中要求交易平台履行KYC义务,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可疑交易要及时报告。以央行为首的我国
区块链行业主管机关最为关注的风险之一即为交易平台的KYC/AML/CTF风险。在《某某交易平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黑民终274号)中,法院也参照了289号文认定xx公司的xx交易平台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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