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DST)由欧盟提出,旨在作为一项临时性税收,在OECD没有出台一致性解决方案前发挥作用。DST适用于用户在创造价值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且现行税收规则没有充分涵盖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收入。
此类经济活动包括:
1.销售在线定向广告。即网站通过投放面向特定用户的在线广告所获取的收入需要纳税。
2.允许用户互动,并促成用户之间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数字中介活动。即为实现个人与个人(C2C)的买卖行为提供的在线市场所获取的收入需要纳税。
3.销售基于用户信息生成的数据。即基于社交媒体平台,包括社交和在线网络、博客和讨论平台、内容共享平台、评论平台、交友平台等平台生成的数据销售收入需要纳税。
针对以上三类经济活动,用户所在地的国家可对其征收数字服务税(D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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