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不仅未就是否开征数字税达成共识,即使是开征数字税的国家,也并未就税基和税率达成一致。
首先,当前各国拟定和实施的数字服务税(DST)在税基和税率上差异很大。例如,奥地利和匈牙利只对在线广告征收数字服务税(DST),而法国的税基更广泛,包括提供数字接口、定向广告以及以广告为目的的用户数据传输;税率也是从英国的2%到匈牙利和土耳其的7.5%之间不等。
其次,美国对欧盟开征数字服务税(DST)展开了报复性回应。开征数字服务税(DST)主要影响美国企业,因此引发了美国的报复性回应。2020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对9个国家及欧盟的数字服务税(DST)政策进行301调查,而这些调查可能会导致新一轮的关税威胁。在此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19年就已经完成了对法国数字服务税(DST)的调查,并威胁要对法国征收大量关税。在美国发出关税威胁后,法国决定将数字服务税(DST)的开征时间推迟到2021年。美国现在正向其它司法管辖区施加压力,要求其取消数字服务税(DST)政策,因为美国认为该政策是对总收入而不是净收入征税,与现行税收原则冲突,对美国数字企业造成了税收歧视。
总体而言,国际上之所以迟迟无法达成共识,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开征数字服务税其实是要从当前的既得利益者手中抢占“税收蛋糕”,这显然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拥有大量数字企业的国家往往是强国。而在各国普遍达成共识的规则出台之前,部分国家先采取了一些单边行为,即征收数字服务税,并引发了当前的税收竞争和关税威胁。
第二,数字税设计的难点在于“数字企业基于B国的用户获取了多少利润,应该征多少税”难以界定。中国
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11月13日在“第11届财新峰会:重建全球信任”上表示,当下数字税的征收陷入僵局的原因之一是,数字经济的发展导致税收不再像过去货物与服务生产那样,对实际业务发生在哪、钱是在谁身上挣的比较好界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有很多难以界定的部分,于是数字税的征收就出现了问题。应考虑建立多边性的机构,减少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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