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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基于货币二象性视角的非法定数字货币价值源泉

2018-6-5 18:19

来源: 清华金融评论 作者: 郝鹏鹏、王彦博

基于货币二象性的数字货币价值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人类货币史中通过“铸造货币的实物是否具有一定价值”这一标准将货币分为有内在价值的货币(也称商品货币)和无内在价值的货币(也称不兑现纸币)两大类。其中,商品货币其铸币的实物往往具有一定价值的稀缺性,如黄金铸币、银币等;而不兑现纸币其货币本身并无价值,其价值来源于“赋权”,例如“法币”以国家信用作为背书,而信用可以理解为法币的价值。

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均不与法币和特定实物挂钩,因此截至目前学术界仍缺乏相应的技术或理论逻辑对其定价。市场价格变化剧烈,暴涨暴跌极为常见。因此,数字货币是否真的具有价值,其价值基础是什么,已成为核心问题。

在传统经济理论中,货币作为物物交换的替代物被当成一个非核心变量,常因被视作经济发展的“面纱”而缺乏深入研究。为进一步阐述货币的核心逻辑,需重新对货币的属性进行明确,货币本身也兼具债权与信用的二象性。

事实上,学术界分别对于货币债权属性和货币信用属性的研究并不鲜见。关于货币债权性的探讨,劳伦斯•H•怀特于2001年对银行券进行了研究。作为金融要求权证的原始形式,银行券代表了可兑现货币的典型,在货币发展史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劳伦斯指出,银行券完全体现了货币的债券契约性质,并实际上形成了一个二级市场。与此相应,金本位制度下,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也具有这种强制性的货币制度功能,这实质上是货币当局对货币持有人的负债。

为何人们会用有价值的实物与毫无意义的货币符号进行交换,并将后者作为交易媒介呢?关于货币信用性问题,经济学家门格尔曾发出了以上疑问。查特主义货币理论强调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税收驱动型货币学说,人们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用实物换取某种货币符号,因为政府强制性地将这种货币符号作为征税的支付媒介,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换个角度说,货币的信用性是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货币的支付功能在国家强制权利下得到保证。赵建于2006年提出:货币被政府等权威机构赋予了美式期权功能,除非强制力消失,每位社会成员都有权将货币符号兑换为实物资产。

在现实世界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货币的债权属性和信用属性中往往只有一个得到关注和认可。例如,对于真实世界法币而言,由于学术思想史对货币价值的研究脱胎于债权性,因此传统经济学往往认为只有依赖于贵金属、劳动量、国家信用背书,货币才具有价值。特别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所造成的长期影响,使大众普遍认为货币只有依托于债权才能产生信用,即货币的债权性产生信用性。

我们认为货币同时兼具债权性和信用性二象属性:债权性是指货币中蕴含的贵金属、劳动量、国家信用主权所赋予的货币即时价值,是货币在当前时刻的即期影响力;而信用性是指货币持有者对其具有的未来交易或使用的预期价值,是货币在未来时刻的远期影响力;从货币本身来看,其二象性是平等存在的,二者并不存在“以一方为前提才可产生另一方的依赖属性”,二者可以一同扩展。

从货币二象性视角对当前数字货币进行分析,与传统法定货币脱胎于债权性不同,数字货币发展的历史背景导致其货币价值的产生不依赖于债权的支撑,而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衍生的区块链技术所架构形成的网络信任机制,并依赖于持有者对其未来价值的预期。因此,在当前数字货币暂未与任何法币及实物资产形成挂钩机制的阶段(数字货币暂未从信用属性过渡到债权属性),不难理解为何数字货币常被认为具有“泡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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