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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价值可以不源于传统理论认为的债权性要素,其信用基础来源于何处?与传统货币价值理论观点不同,笔者认为:
观点1:数字货币的价值由其所代表的交易决定。无论是以黄金为后盾发行的货币,还是以国家信用发行的货币,甚至是基于算法和模型产生的数字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其价值均应来源于交易。因此,货币的交易和使用本身就可催生出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往往围绕货币价值上下波动,且货币权利会随着市场扩张而进行扩张。
观点2:数字货币信用价值来源于该币种所覆盖的用户网络和其所产生的交易量。货币的权利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张而不断增强,即有足够多的人持有该种数字货币时,它才能具有较高的使用和交易预期价值,故数字货币的价值及其所代表的信任随用户网络规模的增加而不断增加。
观点3:数字货币信用价值来源的用户网络由该种货币的当前持有者和潜在持有者组成。对数字货币而言,用户是指某种数字货币的持有者。严格意义上可以划分为“潜在持有者”、“当前持有者”和“既往持有者”。其中,鉴于既往持有者已放弃该货币使用权(退出交易网络),故对该货币当前价值的影响不大。因此,影响数字货币价值的用户网络主要关注“潜在持有者”和“当前持有者”两类,且二者对货币网络的影响不分伯仲,共同作用。
针对困扰当前学术界和业界的数字货币价值基础的问题,本文在回顾人类货币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指出,数字货币具有信用属性及相关派生价值,认为数字货币的价值源于交易覆盖的用户网络,潜在持有者和当前持有者均对其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作者介绍:文/中国民生银行发展规划部绩效管理中心主任郝鹏鹏,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部数字化中心总经理王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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