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交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关于“发行权用尽”的扩张解释理论始终是热议话题。然而正如上文分析,NFT交易仅是外观上的发行行为,从规范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均不符合发行权的内涵。不可否认国家的司法发展有时需要创新,对于“发行权用尽”的扩张理论也并非一概否决,只是在NFT交易这一语境下,现行法律的解释能消除其适用障碍,保障交易进行“有法可依”是更好的选择。
一则,作为非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职责在于“运用法律”而非“法官造法”,如果在个案中,扩张“发行权”的范畴,将无形载体的也列入其中,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可能会使该权利边界模糊不清,不利于NFT数字藏品交易定性判决的稳定统一。
再则,法律定性不能仅考虑独特性而不论普适性。NFT数字藏品在本质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其定性引起争议是因为NFT数字藏品本身具备的独特性使得在交易过程中具备有形载体转让的特点。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大概念考虑,若割裂NFT数字藏品与其他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将具有“唯一性”的数字作品交易视为发行行为,其他数字作品交易不视为发行,这将导致同一概念下的行为可被归入不同专有权利所规制的范围,专有权利的法律适用变得复杂混乱,是司法实践中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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