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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NFT侵权第一案” 对我国数字藏品交易的现实意义

2023-2-16 11:44

来源: 财联社 作者: 赵志东 谢润丽

NFT交易的流程与著作权规制


涉案NFT数字藏品交易为例,完成交易一般包括三个阶段。首先,平台用户须将作品(如图片、视音频等)上传到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铸造”成为一个NFT并生成智能合约。

在该过程中,成为NFT数字藏品“铸造者”的行为必然涉及到《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其次,铸造完成后的NFT通常会被发布到交易平台上,即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开网络环境中,潜在的买家可以在线浏览NFT数字藏品以决定是否购入藏品。这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即“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后,买家若有购买意向,则可在平台上点击“购买”成为NFT数字藏品持有人,智能合约将自动将新买家记录为持有人。

应当注意的是,在“三阶段”划分法,即“上传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的过程中,前两个阶段的行为实施者都是“铸造者”,只有最后的“出售转让”阶段会因NFT的交易流传涉及到其他不特定用户。

通过这样的划分方式可以看到,由于NFT独一无二的特征,就像实体书籍在二手市场转卖一般,后续买家并不需要也不可能重新“铸造” 同一NFT藏品并再次上传,前手转让、后手购入的行为仅发生智能合约上持有人的变动。换句话说,除了铸造者,后续的买家(转售人)出售转让行为均不受《著作权法》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值得一提的是,“NFT侵权第一案”中法院认定用户“anginin”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因其未获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铸造并上传的做法侵权,而非“出售转让”阶段触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判决作出后有观点认为法院的做法使得整个交易的过程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这不利于NFT数字藏品二次转售。实际上该观点误解了这一流程中“上架预览”阶段与“出售转让”阶段的著作权规制。可以说,作为一个复合性的法律行为,对NFT数字藏品交易进行法律定性必然将交易进行流程阶段划分,清晰准确地定位每一个交易阶段可能涉及的法律原理。NFT数字藏品交易不是单一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可能被信息网络传播权单一的完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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