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分析,NFT数字藏品在出售转让阶段并不受著作权法的规制,更不适应权利用尽原则。
那么其出售转让行为如何法律定性呢?在“NFT侵权第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给出了思路,具体表述为 “原审判决中所指的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不应理解为民法中的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NFT数字作品交易呈现的后果是该数字作品的‘持有者’发生了变更,相应地,基于该NFT数字作品的财产性权益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移转。”
也即是说,NFT数字藏品虽然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但持有者享有的并非具有绝对性、法定性的物权。至于此处的“财产性权益移转”具体性质如何,我们可以从NFT数字藏品交易的特点进一步锁定范围。在NFT数字藏品出售转让的阶段中,其表现为在交易平台上与出售者(包括铸造者和后续的转手者)达成购买合意,在支付成功后由交易系统将名字记入智能合约。
从本质看,该过程实际上是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的交易,智能合约与相应的用户购买协议(购买须知)即是合同的形式。一旦选择购买,购买者有权请求其名字被记入智能合约,出售者有义务将持有人名字替代为新的购买者(由平台代为履行)。NFT在被多次转手的过程中,就像被转让的合同债权,持有人拥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请求被记入智能合约中。从某一次交易来看,是后手对前手的请求权,但如果将智能合约类比成票据,实际上仅有一个NFT数字藏品,最后持有者拥有的债权最终来源于铸造者。
由此可见,NFT数字藏品的出售转让本质上是债权转让。与此同时,又正如上文所说,NFT的经济价值远高其艺术观赏价值,铸造者之所以制作NFT,更多的是为了在转手出售中获得更高的价值,这也是债权得以转让的可能性,也是达到了主张适用“发行权用尽”观点的目的:即铸造者在发布NFT之后不应该干涉后续的转售行为,促进二次交易。
因此,将NFT数字藏品的出售转让定义为债权转让行为,使NFT数字藏品交易合法化,既让购买者得以用民法体系维护权益,又使得铸造者作为最终债权人受到相应法律规制,在当下的法律体系下不失为“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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