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属于环境法领域,上述做法符合环境法的法律适用性逻辑:即在遵循法律的一般性原理的基础上,叠加考虑环境的问题特殊性。首先充分考虑碳排放权作为环境权益的特殊性,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区分界定;在界定之后,对于认定为行政许可权、物权的配额,应当分别参照公法、私法的一般性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认定为非资产的免费配额,应参照行政许可权,以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先履约清缴为原则,设置相应的规定:如明确该类配额不作为司法冻结的适用对象,对实测变化导致的盈余配额限制结转、必要时对持有人作出限制划转和使用等规定。
对于认定为碳资产的配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有财产权,允许就该类配额设立质押抵押等担保物权,鼓励将其作为底层资产用于各类碳
金融业务创新,参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入账,也可以适用于民事关系中的债务清偿等。
从发展视角来看,当前
碳市场主要服务于国家减排发展目标,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要获取途径,因此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资产,建议采取上述法律属性认定;随着碳市场机制的成熟完善,有偿分配机制成为主要的碳配额取得形式后,可适当减少相应限定,在对碳配额的法律处理中增加对于私法的考量。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