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修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年
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其中,年度二氧化
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报告方法和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未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列入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验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从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包括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吨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
北京市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一般报告单位和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根据年度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总量,将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价格调节储备配额。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行业特点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31日前向重点碳排放单位预发配额,6月30日前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预发配额少于实际应发配额的,应当发放不足部分;多于实际应发配额的,应当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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