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了重点
碳排放单位履约时间节点和履约方式,规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缴同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修订)》,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下列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履约排放量的5%。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北京核证自愿减排量,如
低碳出行减排量、机动车油改电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产品等。但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履约边界范围内产生的碳减排量不得用于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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