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修订)》规定,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二氧化
碳排放量,抵销申请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
此外,《管理办法(修订)》指出,
碳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生态环境、
金融等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交易机构、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活动。交易产品则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经
北京市认定的碳减排量,以及北京市探索创新的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
在碳交易中,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指导交易机构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信息。
《管理办法(修订)》同时提出,碳排放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碳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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