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友好型街道/乡镇、社区/乡村试点建设主体应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试点建设工作:
1.加强
低碳能力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制定低碳发展规划,设定低碳发展目标,尝试开展
碳排放核算及排放控制等。
2.提升区域低碳建设水平。加强可再生
能源技术推广与利用,在区域内搭建新能源应用场景。在交通、建筑、供热等方面开展低碳建设,并探索低碳发展新模式,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低碳改造,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增加区域内充电桩数量、提升老旧管道建设标准等。
3.增强区域气候韧性。通过开展海绵城市、防洪排涝、高温避暑等多方面建设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条件。
4.推动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动垃圾分类,优化废弃物回收管理,推行循环型社区/
农业发展模式等。
5.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便利度,提高区域绿化水平,推动15分钟生活圈建设,积极开展大气和水环境污染治理。
6.提升绿色发展组织管理能力。从组织管理、宣传教育、行为引导等方面提升区域组织管理能力,定期开展低碳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鼓励居民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推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生态环境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组织推荐,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不多于3个特色产业园区至市生态环境局。被推荐单位需填报2024年北京市气候友好型区域试点申报表(附表),提供附件相关支撑材料,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申报表需为word版),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正式盖章件)报送至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海淀区
苏州街67号)。
(二)试点评审。根据各区推荐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并根据情况开展现场调研。进入最终评审的试点单位需按照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实施期一年)。
(三)试点创建。入选区域需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目标、工作内容等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由于条件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四)试点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评选为气候友好型区域的申报主体开展跟踪评估,对于未达到建设标准的试点主体,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五)支持政策。对评选出的优秀试点区域,市生态环境局将授予“北京市低碳试点—2024年度气候友好型区域”称号,多渠道开展试点成效宣传和推广。择优推荐至生态环境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评优评先。评选出的优秀试点,区域内气候友好型项目建设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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