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量项目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文件提出“由各地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
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同时要求“第一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占当地增量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的比例,要与现有新能源价格非市场化比例适当衔接、避免过度波动”。由此来看,第一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应该约等于目前各地新能源价格非市场化的电量比例与计划新建新能源项目总上网电量的两者之积;第二年及以后,则根据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相应调整,如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可适当减少;如未完成,可适当增加。总之,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是新增纳入机制电量规模的参考依据,而非计算因子,即新增机制的电量规模与消纳责任权重推算出来的新增可再生电量并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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