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创投检索发现,有多个公开文件或政策性新闻直接指向“虚拟货币”交易与
ico行为。系列文件不仅给这两种行为做出了定性,并提示了相关法律风险。
2017年8月30号,中国互联网
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各类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提醒投资者,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大量涌现的ICO活动涉嫌非法,其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2017年9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文件指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报案。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提醒相关责任主体不要从事变相ICO活动。
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文件称,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实质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
2018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与ICO平台退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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