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监管立法的同时,
数字货币征税这个话题绕不开。国内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定义是虚拟商品,美国是将其定义为虚拟资产。
定性不同,征税上也会有很大差异。澳大利亚,在税法上,是将其当做外国货币处理。
完善的反洗钱和反避税制度同立法要相辅相成。在顾紫翚看来,大部分
加密货币的立法都是从税收开始的。
那么,假如对加密数字货币征税,具体要如何去征税呢?如何查看交易量?
陈文君教授告诉猎云财经,“有些国家对数字货币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我觉得比较合理。”
“现在数字货币交易所大部分都是中心化的,都可以做KYC,可以对标证券交易所在交易环节征税。”她补充道。
中心化的交易所实际上可以做到KYC。
KYC(know-your-customer, KYC)规则是指了解客户规则。
金融机构如不能清晰识别客户身份,便更不愿贷款给客户,阻碍金融普惠,是国际社会努力实现金融诚信和金融普惠不可或缺的。
在征税问题上,王君卫介绍了国外做法,并认为虚拟财产需要征税。
“日本的《资金结算法》修正案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支付手段,不再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消费税,在税法上又将其视作一种资产,通过‘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不被视作资本利得,而是其他所得(个人)或营业收益(法人),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课税。”他说。
毋庸置疑,“我国对虚拟财产是需要征税的,只是征收难度高。”王君卫说,“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指出,允许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税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他举例说:“具体征缴措施,在日本,征税的实现是通过要求交易所和金融系统打通来实现的。”
“但是,我国禁止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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