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是否真正理解通证经济,随着监管政策逐渐清晰,通证和传统证券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小。使用这种新兴融资方式的公司、参与这种新投资模式的资本将会越来越多。
美国联邦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主要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对1933年和1934年证券法的解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股票、票据、债券、其他形式的股权和债务工具
2.任何形式的投资合同
关于投资合同的界定来自于1946年的豪威测试(Howey Test)。这是美国最高院在1946年的一次判决中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投资合同的标准。这个标准完全可以套用在对通证的定性问题上,需要鉴别以下四个条件:
1. 该通证的发行是否需要一定量的资本投入?即投资人是否需要支付一定资本投入从而获得该通证,这里的投入可以是资本、物资等。
2. 是否投资于一个共同的事业?即是否所有投资人与发起人一样追求同一个事业的收益。从另一角度理解,投资人是否还有与发起人不一致的目标也能实现其投资收益。
3. 投资人投资于该通证,是否出于未来卖出该通证获取议价收益的目的?即投资人购买该通证后是为了等通证升值卖出获取收益还是出于购买或换取其他服务、商品。
4. 投资人是否不参与经营,仅通过发行人或第三方的努力获取收益?即通证的价值仅跟发行人或特定第三方机构相关,投资人在整个过程中无法对该通证的升值提供帮助或创造价值。
综合上述4个问题, 若答案偏向于“是”,则该通证将被定义为证券型通证,若答案偏向于“否”,则属于功能型通证(Utility
token)。在适用该标准时,法院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法院看中的投资行为的实质,而不论表面称谓上是否叫做“股票”、“证券”、“债券”。
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Jay Clayton出席的亚特兰大小组会议上,有专员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通证可以满足投资者合同的 Howey Test,那么将被宣布为证券型通证。若一个通证通过预售后只在平台内使用,而没有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则将被宣布为功能性通证。”
而SEC主席Jay Clayton也在听证会明确表示:“我所见到的1C0都是证券型通证,如果某种事物属于证券,我们就会按照证券的标准监管它。”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