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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币杨锦炎:新加坡《数字代币发行指引》修订亮点及其对区块链行业的影响

2018-12-3 12:08

来源: 核财经

新加坡《数字代币发行指引》规定支付型代币和稳定币要持牌经营


1.比特币被定义为支付型代币,将对支付型代币从业者发放支付牌照。

在新指引条款3.4中明确告知,新加坡金管局于11月19日向新加坡议会介绍了支付法案。依据新法,任何从业者提供任何涉及支付型代币的或者运营平台交易任何支付型代币的必须获得证照,并且遵守支付法案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

修改的案例一、案例六和新增的案例九涉及支付型代币问题。案例一的修改以排除法界定了“支付型代币”的定义,即如果“公司A”所发的token A没有支付功能,不能用于商品的支付和债务的清偿,则,该种代币不具有作为社会接受的“交易媒介”的功能(即不具有支付功能),不是支付法案定义下的“支付型代币”。案例六的修改进一步解释了对于“支付型代币”的定义,同时对法币交易做出了规定。首先应当注意,金管局旧指引将“比特币”定义为“数字资产”,而新指引将比特币定义为“支付型代币”;其次,在旧指引中,金管局明确说明法币交易不受监管,但是在新指引中,金管局强调,虽然建立和运营支付型代币交易所不受金管局监管,但是金管局会依据支付法案要求交易所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

新增案例九则进一步解释了在何种情形下,需要申请支付牌照,具体而言,一旦代币具备支付功能,则任何提供支付代币交易服务的公司必须依据支付法案申请牌照。

稳定币可能构成债券,发币者需要拥有相应的牌照。

该指引新增了“案例十一”,涉及稳定币。如果发行稳定币换取的资金用来在银行形成资金池,且持币者有权换回美金,发币者无权取消或者赎回代币。金管局认为,在此情形下,发币公司实际有义务赎回代币,代币的本质是发币者对持币者的债务,该类代币构成债券。发币公司应当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且稳定币由可能被支付法案定义为电子货币,因此发币公司也应当持有支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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