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引》新增案例七,着重阐述了美国证券法和新加坡证券与期货发的区别。该案例说明了在美国依据豪威测试(Howey Test)被认定为证券代币的数字资产并不当然在新加坡被定义为证券代币。金管局强调:(1)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某一代币被视为新加坡证券期货法定义的资本市场产品;(2)豪威测试在新加坡不适用,对新加坡没有约束力;(3)无论美国法如何就某一代币进行定义,新加坡金管局只会依据证券和期货法对该代币进行评估。
该案例的重点在于,某一代币在美国被定义为证券币,并不影响其在新加坡被定义为实用性代币的可能性,新加坡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某一种代币是否构成新加坡证券和期货定义下的“资本市场产品”进行独立的判断。由此可以得出,在美国被定义为证券币的代币,如果依据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被定义为实用性代币,则仍然可以在非许可交易所/注册市场经营者(AE/RMO)交易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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