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构成、支撑比特币存在的技术体系,其优势体现为在虚拟空间的运作。由线上转为线下是否可行,如何发挥其制度优势目前尚无成熟的、可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
区块链技术作为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信息确认工具,其应用场景也必须符合其消除信息不对称、去信用化的功能,那些无法予以信息化的现实世界中的交易模式和管理模式是不能应用区块链的。判断某种商业活动或者社会管理活动是否可以应用区块链,至少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衡量:
一方面是区块链技术只能在虚拟空间中应用。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比特币的产生源于“中本聪”针对既有电子支付存在的缺点,提出了一种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是基于信用成立的新的电子支付方式一比特币,使任何达成一致的参与者都能够用它直接进行支付,不需要任何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
比特币是数据化、去中心化的电子支付方式,其仅仅存在于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并无直接的联系。即使“挖矿”行为,也是在计算机系统中运行的,其成果也在虚拟空间显示。区块链技术是为了满足上述需求应运而生的,其应用场景也应该符合上述特点。
从去年开始,网上商城出现的“链橙”“链酒”等所谓“区块链应用”,其是否可以达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标准,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橙子、大米这些自然生长的农作物以及白酒、红酒等工业化产品,都要有一个很长的线下生产周期,其过程是无法通过电子信息完全展现与记录的。至于其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打码、身份验证以及溯源等所谓区块链技术应用,都未超出原有用的电子验真手段的功能。
另一方面是区块链技术无论在何种场景中应用,必须符合其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与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征。
以某品牌大米为例,其宣传语为:“每一包新长粒香米都有对应的身份证,采用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技术,记录了每一粒新长粒香米每一个变化成长过程。”大米生长的每一个环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卫星监控等技术,终端消费者可以通过二维码扫码实现可视化溯源。
这些都与区块链无关,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即可完成。该品牌大米“时间戳”的含义是“不可篡改的新鲜”,即真实可视的收割时间、加工时间与发货时间。
时间戳(timestamp)是区块链技术的关键一环,时间戳服务器(timestampserver)通过对以区块形式存在的一组数据实施随机散列而加上时间戳,并将该随机散列进行广播,该时间戳能够证实特定数据必然于某特定时刻是的确存在的,因为只有在该时刻存在了才能获取相应的随机散列值。
这种哈希算法(HASH)的主要功能是数据的不可篡改,这也是区块链的核心价值所在。这里所说的不可篡改是指的“链上”虚拟空间的信息,“链下”的现实世界是无法通过区块链控制不可篡改的。
在产品的包装上打上所谓的“时间戳”或者仅仅记录下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每个步骤的时间点,并非区块链意义上的“时间戳”,这种区块链应用也并不是真正的区块链。依照这一标准,可见被广泛宣传的许多“区块链大米”“区块链酒”等以产品溯源为主要卖点的“区块链应用”都并非真正的区块链。
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稿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从该部门规章的立法目的看,此处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不应做仅指利用区块链技术发布信息的狭义理解。
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前提必须可以将具体场景数字化、信息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区块链技术都应当属于《征求意见稿》所说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在这个框架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就被统一纳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管范围之内了。
当然,这是否是该法规的真正意图有待在最终正式稿中,对何为区块链信息服务作出更为具体、精确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要实名、要求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备案,以及其他事关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诸多重要事项,该规定的出台必将极大地影响我国区块链产业的发展。
从《征求意见稿》目前的内容看,虽然很多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但总体来说,该规定如果可以顺利出台,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从业者的合法利益,打击各种打着区块链幌子的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改变目前我国区块链产业无序发展的乱象,正确引导区块链应用的良性发展,使其真正发挥技术优势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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