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法律与监管层面可能存在很多挑战,监管态度不明确、缺乏针对性使得技术层面的发展和商业层面的运营存在较多担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科技的创新,监管理念和法律规则可能会更具包容性。目前,国外监管机构主要是较宽松的监管态度,并随着创新实践的发展推进了一些监管框架的探讨。以ESMA、IOSCO为代表的国际机构全面探讨了区块链潜在优势和风险,FINRA提出应适当考虑的补充指导意见,从细节上指导市场机构,以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诚信原则相一致。此外,世界银行、IMF等国际组织通过发起区块链实验室、创新中心和项目论证等方式熟悉DLT,FSB、BIS等国际组织分别在各自的职能目标下研究和审视区块链的发展。
(一)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
早在2015年4月ESMA已经公开呼吁使用虚拟货币或者DLT,提出DLT技术有可能应用于金融市场,并于2017年2月发布研究报告,探讨在欧盟内部哪些监管框架可以应用区块链技术。ESMA提出,目前的监管框架事实上对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技术的短期采用和发展并不构成障碍,尽管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为基本的核心概念,但是并不会对中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构成威胁,区块链技术可能会消除一些传统的流程,或者影响和改变一些中间机构的角色。同时提出“在一些监管框架内将会更广泛地采用区块链技术,其中包括中央证券保管规定(CSDR)、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管理规定(EMIR)和结算终局性指令(SFD)等。”[13] 2018年2月,ESMA将区块链技术作为重点关注的领域,列入最新监管工作会议议程。
(二)英国政府(UK Government)
2016年英国政府首席科学顾问发表题为《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的报告,提出了一套正面的建议,其中涉及技术、治理、隐私、安全、破坏性潜力、应用和全球展望。在监管方面,报告指出,“政府需要考虑如何建立分布式分类账本技术监管框架,监管应当与新技术的实现、应用和发展并行发展。”[14]
(三)美国监管机构(US Regulators)
美国部分监管机构宣称区块链技术和其他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潜在好处,包括利用这些载体进行虚拟货币交换的DLT,同时部分监管机构也提出应当关注它们对金融稳定和市场完整性的影响。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和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机构均指出区块链和其他的DLT将产生风险和不确定性,市场参与者和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警惕这些风险。
1.SEC
美国SEC一直在积极探索在公开证券市场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服务交易。2015年11月,SEC委员Kara Stein提出区块链潜在追踪证券借贷、回购、保证金,通过监督抵押品来筹措和监测系统风险。SEC认为潜在的好处在于区块链可以应用于交易的代理机构——即跟踪持有公开交易证券的个人和实体。2015年12月,美国SEC批准Overstock.com Inc.公司利用区块链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成为最早在证券发行中采用区块链技术的国家。该零售商将在该平台提供普通股票,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公开的区块链证券。
2.CFTC
美国CFTC是审查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如何在衍生品市场应用的监管机构。2016年3月,CFTC委员Giancarlo针对DLT的监管发表演讲,提出DLT及其潜在应用,并警告避免过度对新兴产业采用多重监管框架。他强调采取“无损害”(do no harm)监管方法的重要性,以建立“鼓励DLT投资和创新相统一的原则”。[15]
2016年4月CFTC技术咨询委员会(TAC)举行会议,其中包括区块链单元,讨论了DLT在衍生品市场的潜在应用,以及互换交易在区块链上的示范执行,该项技术的结构和操作基本原理。TAC提出行业标准的缺失会导致区块链技术但只能渐进式推行。TAC还讨论了CFTC作为监管者进入区块链额外节点的可能性。
3.FinCEN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FinCEN)是对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发布行政规则和解释性指导的监管机构。2013年3月,监管者发行指引解释了银行保密法案对于创造、获取、分配、交换、接受或者转移虚拟货币的可适用性。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加密货币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2018年美国财政部将审查FinCEN提出的加密货币监管文件,拟让FinCEN识别、优先处理,并解决和虚拟货币相关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
(四)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FE)
2016年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强烈推荐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全球方案,以回应ESMA有关区块链的讨论。根据相关研究报告,WFE鼓励监管机构和广大行业开展进一步合作,提出监管者应当采取适当地监管,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引进监管沙盒,将不可预期的政策影响降到最低。作为全球交易所、CCPs和CSDs的行业协会,WFE将致力于各成员在相关问题,特别是在制定相关指引、行为规范和行业最佳实践方面的共识,并积极促成成员监管机构和技术人员之间交流经验。[16]
(五)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2017年IOSCO研究指出,DLT的优点在于监管机构可以作为一个DLT节点获取所有数据,即监管机构可以获取更完整、实时追踪交易记录,监管机构将需要评估是否希望获得广泛的实时数据,或者是否具有充足的常备资料。如果监管机构要成为一个DLT节点,则需要高度自动化的监察功能和技术专家。[17]IOSCO还提出,随着自动化交易工具在证券市场的使用和监管,全球监管机构正在致力于研究区块链所造成的影响,各证券部门应当去了解这些新的创新所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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