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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区块链数字资产,法律该如何保护?

2022-1-28 15:35

来源: 腾讯研究院 作者: 司晓

区块链数字资产应纳入物权保护范围


如上文所述,区块链数字资产无疑应被视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承认其作为合法财产的基础上,其在《民法典》财产权利体系中的具体位置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物权客体说、货币说(准货币说)、数据说等理论。

物权客体说认为,区块链数字资产本质上仍是一种商品,能被特定主体控制与支配,具有排他性,满足公示公信原则,具有典型的财产内容,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9]

货币说(准货币说)认为,加密虚拟货币具备作为记账符号的特征,满足货币的三大职能,应承认加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或准货币的法律地位。[10]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物(即种类物),所以货币本身也是物权客体,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

数据说认为,加密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以数据的形态表现,应被视为可流通、可交易的“数据要素”加以保障。[11]但货币说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区块链数字资产,因为区块链数字资产除了加密虚拟货币,还包括加密藏品等NFT资产类别;而且货币说也与国家的相关监管政策相冲突。数据说则只看到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表现形式,而未考究其实质,因此亦不可取。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下,区块链数字资产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取得此类资产的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通说,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支配权。[12]物权包括两个特征:其一,物权的客体特征。客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独立的、确定的“物”,即“特定物”。其二,物权的内容特征。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权,此种支配具有排他性与对世性。区块链数字资产符合物权的这两个核心特征。

第一, 区块链数字资产满足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要求。一般而言,界定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主要应从支配客体的要求与物权目的实现的需求两个方面着眼,同时还要兼顾登记等公示的技术要求。[13]而且特定性并不一定拘泥于物理标准,因为不同类型的物权对其客体属性的要求不尽相同。

就区块链数字资产而言,其表现为“数字通证”,由公钥和私钥这对数据参数表示,公钥(Public Key)即公共参数部分,对系统参与者公开,载明了该资产的相关编码信息,如权属、价值和交易历史等;私钥(Private Key)即私人参数部分,是区块链上的随机参数,由持有者个人掌握和控制,允许持有者针对该资产进行转让或其他交易行为,通过数字签名以加密安全的方式进行确认。数字资产的移转必须依赖两者的加密和解密,仅凭公钥或仅凭私钥均无法完成交易。

因此,根据区块链系统的相关规则,通过某个加密资产的公共参数即可以确定该资产,且任何访问该系统的人均可识别出该资产。这意味着每一个加密资产都是特定的,可独立交易转移的,不存在无限复制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NFT类型的加密资产而言,每一个NFT资产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能被复制。

有观点认为,区块链系统上不存在与数字资产直接对应的电磁记录(二进制文件),仅是交易记录的累积,因而不具有特定性。这一观点并不符合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技术和市场状况。实际上,区块链系统除了记载特定数字资产的交易历史,还载明了该资产的ID标识(哈希地址字符串)、价值、权属等相关信息,足以使其与其他数字资产清楚区分。

此外,特定性并不等于同一性(即客体自始至终保持不变),其仅要求客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在这方面,加密资产和其他传统金融资产一样是相对长期存在的,意即在该资产被撤销、兑换、偿还或者行使之前,它是一直都存在的。

具体而言,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稳定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根据共识机制对账本的状态和交易的有效性与次序形成共识,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较早的账本记录在理论上也是不稳定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改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其二,共识机制的改变可能被提出但没有被所有参与者普遍接受,导致系统出现分叉,即不同群体的参与者可能遵循不同的规则,即承认不同的交易、保持不同的账本。这在本质上是区块链网络分叉为两个子网络,每个都有其独自的加密资产和分别的账本。

笔者认为,确定性和稳定性并非是绝对的,在不解决前述问题的情况下,区块链数字资产也具有足够的永久性和稳定性,可被当作财产,至少对于一个具有大量参与者、确定交易历史和稳定规则的商业加密资产系统而言是这样的。退一步讲,即使是传统的资产也存在减损、腐败、丢失或者损毁的风险。总之,只要能够具体化,客观上与其他物有清楚的区分,可以独立交易转移,就符合特定物的条件;[12]通过区块链系统登记公示、交易转让的数字资产无疑符合这些条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第二,区块链数字资产具备可支配性,权利人可对其施加排他控制。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可支配性表现为基于技术属性所产生的控制力。虽然这种控制力并非对客体的物理控制,但物权并不只要求对物的物理控制,像地役权、空间利用权、权利质权等亦不具有对物的物理控制。[14]

私钥持有人(Holder of Private Key)可以通过私钥对特定数字资产施加排他控制,且此种控制具有绝对性,无需他人介入,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方面,私钥是持有人对区块链数字资产施加排他控制力的关键。此种排他控制来源于区块链架构所采用的加密确认机制(Cryptographic Authentication Process),该机制只允许私钥的持有人行使(如交易)该加密资产,从而独占地控制该资产。从动态的交易过程来看,转让人通过使用受让人的公钥加密,确保移转后的数字资产仅有受让人的私钥能够解开。同时,转让人用自己的私钥进行数字签名,受让人以转让人的公钥对签名进行身份认证,确认交易来源正确。

另一方面,这种控制力是绝对的,能排除他人的使用。在区块链的语境下,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意味着区块链数字资产的交易完全由私钥持有人自主决定,私钥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法针对该资产采取任何行动,这保证了私钥持有人对其加密资产的控制的绝对性和唯一性。

由上可知,区块链数字资产符合物权的两大核心特征,适合纳入物权范围进行保护。而且从物权角度对区块链数字资产加以保护,至少具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统一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认知。第二,物权是一个成熟的法律框架,依托物权框架可以解决围绕区块链数字资产产生的更复杂的交易问题,包括破产、信托、担保、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给市场提供更好的可预测性。第三,正面回应技术创新,更好促进法律与技术的耦合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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