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数字资产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面临的另外一个阻碍,是单纯的数字信息(数据)本身(区别于信息的载体,可能被认定为财产)很难被认为是财产。因为信息不具有排他性,可以被轻易地复制,且复制件和原件不可区分,具有相同的商业价值。信息一旦传播出去,就可以被不同的人同时利用。而且不同于财产,信息不可转让(Transfer),只能传播,当信息传播出去后,双方都拥有了同样的信息。这些特征使得很难对信息施加实际的控制,或决定谁才是信息的所有权人。
因此,有学者认为,信息没有特定性、独立性,亦不属于无形物,不能归入民事权利的客体,也不宜将其视为独立财产。[19]而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天然具有流通和分享的特性,复制、删除、上传和发送为其固有功能,这直接与客体确定性的要求相违背。[20]
就这个问题而言,
区块链数字资产虽然是由公开和私密数据代表的,但不应认为是这些数据组成了该加密资产,相反,数据应被认为是该资产的记录,以及交易该资产的凭证。因此,加密资产的商业价值不在于数据记录本身,而在于占有数据的人能够根据系统的规则,发起、确认交易并使之生效。换言之,数据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数据给数据占有人带来的能力。例如,某加密虚拟货币系统的私钥是256比特的随机生成数,这一数据本身并无价值,关键在于这一数据和对应的加密虚拟货币公共地址的数学关系,可以允许来自该地址的交易被加密签署并确认。
因此,加密资产不同于同为信息(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后者的价值在于信息本身,而加密资产并不传递、表达、传达任何东西,它只是一个在系统中使用的通证(
token);当然,对于NFT类型的区块链数字资产,其上可能既存在知识产权,又存在NFT资产持有人的所有权,两者并不冲突。因为NFT一般标识了对特定元数据(即所有权所指向的特定数字文件,通常存储于链外的分布式文件系统IPFS网络以确保其永续性,可称之为数字化原件)的所有权权属,并不涉及元数据背后的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这意味着,NFT的所有权与NFT所承载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物理世界中艺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原件所承载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关系,物权和知识产权可以并行不悖。
进一步来看,NFT可能带来版权和新的商业模式变革。一方面,由于物权理念在数字商品上的重塑,用户购买数字商品得到的不再是版权的许可使用而是所有权,这意味着传统上的版权的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可以延伸至数字世界。
另一方面,NFT智能合约可能成为版权授权交易的新基础设施,颠覆或重塑既有的商业生态。例如,作者可以通过将版税协议、抵押协议、保险协议、拆分协议、组合协议等智能合约嵌套到NFT中,来实现全新的版权授权交易模式。在目前的实践中,基于
以太坊EIP-2981标准的智能合约可以将NFT后续销售收入的一部分(10%)自动分配给创作者(即追续权),从而让创作者可以从二级市场中分享收益。这意味着,创作者将能够直接对其创新进行变现,而不再依赖网络平台或集体管理组织。
对信息主张所有权所面临诸多问题,[21]但这对于加密资产而言并不存在。虽然加密资产的相关数据可以被复制,但交易账本和共识机制防止了私钥持有人的双重支出,并确保资产不会被多人同时控制。即使通过链外转让合同将私钥分享给其他人,多人控制的问题也只是暂时的,一旦资产在链上被转移,独占控制就实现了。因此可以说,加密资产作为公共数据、私钥和系统规则的集合体,符合物权客体的特征,其作为信息的本质属性并不妨碍其成为物权意义上的财产。
总而言之,物权客体从有形向无形的逐步扩张,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无形性、其本身的信息属性,不应该成为其进入物权体系的障碍。在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演进的趋势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数字资产产权和交易体系是价值互联网的底层基础和框架。扩充物权客体的范围,将区块链数字资产作为物权客体,按照物权规则予以保护,让物权制度与时俱进,既具有现实必要性,也是面向未来的法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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