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数字资产无法被物理、现实地占有,显然不是有体物,无法被归类为不动产或者有体动产。此外,在将区块链数字资产归类为“无体物”时也存在一定困难。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体系中,按照动产物权的规则进行保护的“无体物”包括两类:一是光能、热能、电能等“法律上可得支配之自然力”。[15]二是某些形体固定、价值相对确定的财产权利,这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例如有价证券、股权等物化的债权。这两类“无体物”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观念的有限例外,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笔者权且称其为“无体动产”。显然,区块链数字资产既非“法律上可得支配之自然力”,也非物化的权利,无法被归入这两类“无体动产”。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区块链数字资产作为新出现的无形财产,就无法成为物权的客体?笔者对此持否定立场。
一方面,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而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故其非物权之一种——这是一项不合理的逻辑推理。[14]德国在100多年前创设以有体物为核心的物权体系时,无法预知到无形财产的归属和支配将成为以后社会的重大的法律问题。当下,物权之标的仅为有体物的限制早已被突破,电、热、声、光等自然力,空间、有价证券等都得以成为物权意义上的“物”。梁慧星指出,物之概念已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也有学者指出,物权法是由财产关系统摄的,应当根据无体物的学理定义扩大无体物的外延,用以容纳和反映现代社会货币价值形态的财产。[16]
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抽象化、非物质化的无形财产不断涌现,[17]无形财产权的主体虽为知识产权,[18]但对于像区块链数字资产这样无法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型无形财产,如果继续囿于物权(所有权)仅限于有形财产的传统观点,则无法为这些新型无形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阻碍新型无形财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
而且,现代民法存在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区块链的应用尤其是资产通证化与通证经济的发展,可能带来新一波更大程度的债权物权化现象;在物债二分体系短期不可能被取消的背景下,物权法需要对此有所回应。因此,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无体性,并不成为其不被纳入物权客体范围的当然理由。
另一方面,传统物权体系不接纳无形财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无形财产存在公示难题。物权需要公示,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而游戏道具等传统虚拟财产的交易、权属通常缺乏有效的公示方法。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新的物权公示手段,解决了无形财产的公示难题,为物权范围的扩大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要言之,具有不可篡改、可验证、去信任等特征的区块链系统是对数字资产及其相关交易进行公示的绝佳方式,每一个区块链数字资产都独一无二地存在于特定区块链系统中,并向系统参与者或者全社会公开,区块链系统也支持该资产的交易、转让等权利行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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