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年,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和塞缪尔·沃伦(Samuel D.Warren)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的文章,隐私一词在该文中被首次正式地提出。[10]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一般来说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11]不过,隐私概念是动态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隐私被赋予了更多的内容,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物理性隐私外,信息性隐私也逐渐被更多地提及,一般来说,信息性隐私是指人们使用公共网络时所生成和留存的数据。[12]
对隐私主体来说,隐私信息的数字化迁移模糊了自我表露的范围,原有公私边界线被打破。有学者将隐私边界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我边界,指个人基于保密性控制着自己的隐私信息,让隐私处在可控边界内;二是二元边界,指个人在向外披露隐私信息时,保证隐私信息不被期望的社会交互的边界。[13]在互联网到来之前,公私边界一直处在相对清晰且可控的状态,边界间的渗透性也较弱。但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隐私的数据化让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变得愈发模糊,隐私信息一旦留存在社交媒体平台,就等于进入到了公共领域,并面临着传播过程不可控的问题。[14]
在社交媒体环境里,自我边界首先被打破,用户的电话、邮箱、家庭住址、照片、社交关系等信息在数据化的同时也变得透明化,用户难以维持原有的屏障去维护自己的隐私安全;其次是二元边界的崩溃,尽管不同类型的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有所差异,但其形成的可视化关系网和本身的广播性特征,使用户的隐私传播边界被极大地拓展,用户无法把控隐私信息的流向。[15]社交媒体用户隐私边界在平台特性与技术特权的影响下,很难维持动态平衡,用户在社交媒体环境中呈现出的是一个“透明人”形象,原有私人领域逐渐被公共领域占据,自我边界与二元边界处在失焦状态。因此,面对隐私风险,社交媒体用户的隐私边界需要新的规则去框定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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