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全省五年规划期
碳排放双控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十六五”时期及以后,推动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
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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