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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加密数字货币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

2018-11-27 14:11

来源: 巴比特 作者: 罗玫

区块链与商业的结合正在改变传统行业的格局,其对应的加密数字货币在区块链各种生态中担负了交易和储值等多种功能。如何对加密数字货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及列报已经成为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非常重视的领域。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未对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有单独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罗玫教授发布了最新工作论文,该文提供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框架体系,并对实务界的实践难点进行梳理总结。、

罗玫教授认为,加密数字货币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但是属于资产中的哪一个具体科目、应该如何计量等问题首先要依会计主体和其拥有数字货币的目的来确定。以持有为目的的数字货币(例如“挖矿”产生的数字货币),大部分并不符合现金、现金等价物或金融资产等定义,现行会计实践往往记入无形资产,并以取得数字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初始成本。但该处理仍然存在实践难点,例如,目前加密数字货币并不能像版权等传统无形资产为企业运营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动性特征也与无形资产的列报位置、出售时体现在投资活动现金流而非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会计处理等不匹配。

以销售为目的的数字货币(例如加密数字货币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的公司),罗玫教授认为,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记为存货。然而会计主体必须能够证明其持有目的为销售,若其持有目的是作为长期投资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对冲,则不属于这一会计处理范畴。

以投资为目的的数字货币(例如私募基金投资区块链项目获得项目方发行的数字货币),罗玫教授指出,应该分为募投两端考量。一方面,基金应该将募集来的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按照无形资产科目进行计量。另一方面,当基金在一级市场获得项目方发行的数字货币时,这些数字货币应该按投资支付的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数量在支付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记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则按照该数字货币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罗玫教授总结,针对加密数字货币这一新技术下的产物,目前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倾向于提供原则性的指引,用现有的会计框架体系去判断。但具体实践中存在大量主观判断,影响了报表的呈现和信息传递。另外,区块链行业的实践深入发展离不开数字货币发行的证券法规、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同时更新,只有多方参与搭建和设计规则制度、不断明确和完善监管框架体系,这个金融科技创新领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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