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主体能证明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某项无形资产,那么该项无形资产就应该被认定为存货,适用IAS2 – 存货的准则。现在加密数字资产的二级量化交易公司持有多种币种,拥有数字货币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销售获利,因此他们的数字货币应该以存货计入报表。
存货一般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预计销售价值减去相关处置的销售费用)孰低的原则进行衡量。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价,需要做存货减值准备,相应的差额进入利润表的损失,降低当期利润。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涨,有迹象表明之前期间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每个报告期末需要评估该项资产的可转回金额,可转回金额被确认为收益,当期利润会相应增加。但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损失转回一样,可以转回的利润不能超过该项资产前期的累计减值损失准备,即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升超过其初始成本,超过的部分不能进行转回确认,也不能进入利润。
IAS2 针对商品交易员或经纪人(Commodity Trader or Broker)允许公允价值计量存货,即公允价值的变化须随时计入当期损益。加密数字货币可以被认为是商品,IAS 2也规定交易经纪人或交易员指代替他人或为自己买卖商品的人。加密数字货币的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等公司持有多种币种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销售获利,因此他们的数字货币应该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存货,即使那些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如果持有
加密货币目的是作为长期投资或者其他
金融工具的对冲,就不能归纳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持有货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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