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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加密数字货币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

2018-11-27 14:11

来源: 巴比特 作者: 罗玫

已持有为目的的数字货币分析



二、已持有为目的的数字货币

区块链最早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由Nakamoto(2008)提出,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的现金支付系统,没有特定机构发行比特币,网络中的众多节点依据特定算法计算某个目标值而产生比特币的奖励,网络节点确认并记录所有网络上的支付交易行为从而构成分布式的记账系统。

以持有比特币为目的最常见的商业情景是矿机生产商售卖矿机后得到的数字货币形式的收入,或矿工挖矿后得到的数字货币奖励。挖矿是一个过程,维护区块链账本的矿工(Miner)通过提供算力进行难度很高的计算,解决难题后取得新区块(Block)的优先记账权,不仅获得新区块的奖励,而且通过验证其他发生的交易添加至新区块得到交易费奖励。这和挖金矿后得到金子这个“奖励”过程很类似,不同的是,矿工没有“挖”数字货币,而是在用很强的算力计算一个目标值以满足相关区块链账本所设定的要求,从而得到奖励。无论是矿机生产商售卖矿机后或矿工挖矿后得到的数字货币,记账为借记一个资产类,贷记收入。

加密数字货币具有虚拟性和非货币性这两大特征,我们对它在财务报表呈现的资产类别进行以下分析。

(一)现金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7)中定义现金为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32)进一步对活期存款的解释是活期存款持有人对机构有现金索取权。而且,货币(也称为现金)是代表交易媒介的金融资产,构成了报表确认和计量所有交易的基础,它也是权威机构(如央行)的债务。总的来说,现金是指纸币与硬币,以及对纸币与硬币的索取权。

加密数字货币的持有者并没有纸币和硬币,或索取纸币和硬币的权力,他们拥有的是区块链上某个地址的钥匙,以用于进行点对点的交换。尽管加密数字货币也可能通过交易所转换为现金,但是持有者并没有现金或得到现金的权利。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不是国家背书的法定货币,法律上不代表必须被接受的支付方式,也不构成任何人、机构的债务责任,因此加密数字货币在会计计量上不能被计为“现金”。

(二)现金等价物

国际会计准则IAS7和美国会计准则法规汇编(FASB 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 Topic)中对于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为“短期、流动性特别强的投资,能够随时转换为数目确定的现金”,并且在初始投资时就知道未来将收到的现金金额,现金等价物发生价值波动的风险非常小。短期的国债和票据属于现金等价物的一种,在到期时能够兑换的现金数目非常明确。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性非常大,不能随时知道转换后确定的现金数目,发生价值波动的风险极大,它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幅度使它不能担当主流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的职能,一种新型的试图确保与法定货币保持1比1关系的稳定数字货币(Stablecoin)产生了,并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来模仿法定货币的币值稳定机制。现在主流稳定币的发行方可以选择美元资产做为信用背书,持有稳定币的用户可以按照1比1的比例兑换回法币(如USDT);或选择其他加密货币资产做为抵押(如Bitshares);或采用一定算法来利用别的token使得发行的稳定币能够保持和法定货币的换算比例关系(如Basecoin)。这些稳定币的发行目的是为了和法定货币保持1比1的兑换关系,符合流动性强、能够随时转换为数目确定的现金的特点,因此加密数字货币中的稳定数字货币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用有形的现金进行交易的形式正在减少,货币电子化的交易在逐步取代纸币和硬币的地位。各国央行可能也会逐步淘汰纸币和硬币,充分利用社会对法定货币的信任而发行自己的电子货币。新兴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监管和法规制定者应该密切关注识别这些特征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是否会对现金的定义产生影响,对财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进行谨慎的审视。

(三)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32)的第11条规定金融工具是给予一方金融资产而且必然给予另一方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而金融资产可以是以下四类的任何一类:1、现金;2、另外一个主体的权益;3、从其他主体收取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4、可用主体自身的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要求是各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区块链这种分布式帐薄系统不会自动形成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挖矿后持有比特币的人对比特币社区中涉及的各参与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具备合同给予持有者的收取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因此比特币这种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工具,也不是金融资产。

当然本身不构成合同的加密数字货币仍然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比如有人从区块链项目方购买发行的数字货币,在“链下”签订数字货币买卖协议,这符合合同定义,但即使这个持有人通过持有数字货币有权获得项目方后期提供的相关服务或商品,也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为未来收到的是商品或服务,而不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如果持有人通过持有数字货币有权获得某个主体净资产的剩余利益,比如某些证券型通证的设计符合这种模式,那么这个数字货币属于权益工具,才符合金融资产的范畴(参见“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四)无形资产

现行的会计实践大多认为加密数字货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IAS 38)和美国会计准则法规汇编(ASC 350)认为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式的可识别的非货币性资产,而数字货币不具备物理形态的特征,除了在日常经营中持有目的是为了出售或投资的情况(详见“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或“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IAS 38要求无形资产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加密货币有如下方式:

1、支付现金或其等价物购买获得;

2、提供商品或劳务取得;

3、与其他加密货币交换取得。

第一种和第三种以支付的现金或交换的货币价值计为成本。第二种方式需要考虑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收入确认准则的要求。例如,当矿机售卖者接受加密货币支付时,应根据IFRS 15 -合同收入来确认收入,如果客户以非现金形式支付(例如加密货币),就以支付方式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收入。如果该加密货币没有市场价格,不能合理估计该非现金形式的公允价值,则用售卖的矿机市场价格予以确认。因此,矿机售卖者或挖矿者获得加密数字货币时通常同时确认收入和无形资产,以取得数字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初始成本。

IAS 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和重估值法。成本法指加密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成本减去累计减值的净额。由于数字货币是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适用摊销,只能做减值损失准备。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很大,如果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高于净现值(即市场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就需要计提减值损失准备,利润会相应减少,一般在报表日反映持有的加密货币的账面原值和累计的减值损失。此外,如果货币价格上涨,有迹象表明之前期间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每个报告期末需要评估该项资产的可转回金额,可转回金额被确认为收益,当期利润会相应增加。但可以转回的利润不能超过该项资产前期的累计减值损失准备,即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升超过其初始的成本价值,超过的部分不能进行确认,也不能进入利润。因此以成本法计量的加密数字货币价值变动超过成本的部分只能在处置时才能确认处置收益。

重估值法指数字货币在每个报表日以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如果价值高于初始成本,高出部分计入OCI(其他综合收益),并不增加利润,这部分收益即使在处置数字货币时也不能计入利润表。如果在报表日公允价值低于无形资产初始成本,差额部分应该计入利润表,会降低利润总额。加密数字货币存在活跃市场时才可以使用重估值法,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指出活跃市场是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易有充足的交易频率和数量使得市场能够提供持续的价格信息。加密货币的市场上不同货币的交易深度和活跃度完全不同,少量的买单和卖单就能使很多币种的价格涨跌幅度很大,仅存在交易和市场并不能满足活跃市场的条件,所以加密数字货币使用重估值法进行后续的计量的条件并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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