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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稳定币Libra的风险与规制路径

2019-12-18 09:39

来源: 巴比特 作者: 邓建鹏

中国法视野下的Libra


当前,中国相关法规对各类稳定币未明确界定,但是,那些锚定美元或其他外币的稳定币,已然在冲击着国内相应机制,我们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内对稳定币Libra法律分析,提出对稳定币的法律监管框架。

Libra与同样基于区块链和数字加密技术技术的比特币在很多方面相似,如分布式记账、全网共识、点对点传输等特性。因此,比特币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与Libra有相似之处可以借鉴。早在201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界定比特币的性质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中比特币被界定为虚拟商品。特定的电子信息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和加密算法使其具有不可复制、不可篡改等物权法中“物”的一般属性,加之投资者对比特币的认可和接受,实现了货币所特有的交易媒介和价值储藏功能,这些属性决定其已突破了“虚拟商品”的范畴。比特币区块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而Libra在未来一段时间则是多中心化的联盟链。任何符合软硬件条件的设备都可以加入比特币网络成为验证节点,而Libra网络系统则需要libra协会许可才能成为验证节点。比特币的价格是由投资者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所决定,而Libra是由抵押资产的价值所决定。按照《通知》的监管逻辑,具有虚拟货币特性的稳定币Libra也应该被界定为“虚拟商品”,但其以真实资产抵押更类似以抵押资产为基础的债权凭证,虽然在Libra白皮书中没有明确稳定币Libra持有者对抵押资产的债权。

据白皮书,稳定币Libra是为支付而生,具有流通手段职能。稳定币Libra发行和流通机制类似预付卡。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行)》中,将单用途预付卡定义为“符合其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述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据此,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首先,预付卡的使用和流通范围限定在发卡公司业务范围内;其次,中心化的商业机构负责发行预付卡。稳定币Libra可以在其区块链网络中任意两个节点间传输,即稳定币Libra可以在任意支持Libra区块链网络的钱包之间转账,那么稳定币Libra就不可能被控制在一定的使用范围。显然,稳定币Libra不应归属于预付卡。

法定货币实质上是货币当局对货币持有人的负债。

白皮书中并未就稳定币Libra的持有人是否具有对Libra协会以及Libra储备资产享有债券做出说明。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如学者谓,法定货币是由国家或区域法律特别规定的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支付结算效力。

29.目前,中国法律并未承认人民银行以外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代替人民币。因此,稳定币Libra是由Libra协会发行,其不属于现行中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定货币。但是,从稳定币Libra的经济职能来看,其具由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价值储备三种货币基本的职能。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传输使得稳定币Libra具有支付手段职能;以真实储备资产抵押决定了稳定币Libra具有价值储备和记账单位职能。我们认为,稳定币Libra用户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公众信任的情况下,其会构成实质意义上的货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法定货币。
据白皮书,Libra将为用户提供便利的法币双向兑换。在我国现有货币监管规则下,只有经过本国的银行体系才能兑换大额外币并汇往境外。如果未来稳定币Libra顺利发行,用户使用本国货币购买稳定币Libra之后,通过授权代理商赎回稳定币Libra以换取某一储备法定货币,这个过程不需要银行参与,甚至本国外汇管制体系也无从监管。稳定币Libra将充当本国货币和外汇的买卖中介。在中国大陆,对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等有严格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Libra授权代理商将为用户提供便利的跨境支付并且可以与法币实现双向兑换,实现不同法域之间法币的兑换,涉嫌构成了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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