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推动出台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绿色
低碳转型促进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二)深化生态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一张图”实现全域精细化分区管控。试点开展政策环评,完善规划环评制度,推进建设项目“多评集成”。将
碳排放控制逐步融入“三线一单”和重点行业环评体系。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推行环评审批“零跑”服务。
(三)推动问题发现机制落地实施。完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推进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环境污染问题“发现—移交—处置”闭环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明察暗访、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协同衔接。建立问题整改反馈机制。实行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化管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出问题清单,重大问题实行销号制度。
(四)提升现代化监测监管能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法监管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管理异常数据溯源及联动执法机制。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天地海一体化的监测体系。
(五)加大生态环境资金投入和科技创新。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加快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培育和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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