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强化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条抓块统、一体推进的工作合力,确保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研究制定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措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
(三)强化监督考核。压实地方党政主体责任,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继续开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争取设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
浙江实践基地。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深化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范围,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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