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
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的排放单位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情况,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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