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要求披露
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注册登记、交易、核查、清缴履约等环节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激励。将不及时足额履约及其他有关碳排放权交易违约等行为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强化信用惩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活动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
(三)严格第三方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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